某员工在某单位工作超过15年,之前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公司在不协商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前提下,要求该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这样做合理么?如果该员工再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该员工自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呢?那么如果该员工离职,会按照何种方式进行赔偿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案例中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是员工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系员工主动提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在单位,否则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该员工再次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是应该与其签订的。如果该员工是在公司无过错的情况下自行离职,则无补偿。如果是公司有过错或是公司辞退该员工,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