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年中解散员工能拿年终奖吗?专家:年终奖若属工资 公司年中解散应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员工称公司年中解散也应发年终奖
单位称未干满一年发年终奖没依据
仲裁审理认可员工请求调解终结案
专家称年终奖若属工资应依法发放
每年的三四月都是员工流动比较频繁的季节,其中,未到年底跳槽能否按月获得年度考核工资(部分单位自称“年终奖”)一直存在争议。近日,就有一起此类劳动争议经仲裁调解结案。
某公司去年4月解散,因尚未到年底,故而未支付往年员工每月薪酬中所包含的年度考核工资(公司称之为年终奖,之前是根据员工一年中各月表现,年底统一发放)。由此引发劳资双方争议。后经仲裁审理,员工的申请获得了支持。
案情回顾:公司年中解散 未发年终奖引争议
2013年4月26日,某公司召集所有员工开会,声称“公司提前解散,依法和劳动者签订《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签订协议后,杨某等12名员工与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
后杨某等12名员工到公司协商,提出按照以往做法,头一年每月没有足额支付的工资到年底结算后第二年支付,那么2013年1至4月份应按往年做法进行支付。12名员工认为2013年1至4月份个人银行客户查询单中当月工资与终止前12月平均工资存在差额,应由公司按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足2013年1月至4月的工资差额。
公司方认为其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种,制定了相应的工资报酬管理考核的规章制度,公司的工资及其他报酬管理考核办法和2013年1至4月份工资发放表充分证明,杨某等12名员工的月工资是由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班长津贴、加班费和出勤补贴(伙食补助)几部分构成。
期间,每月初公司根据员工上月出勤和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统计并公示确认后,在每月的应发工资额中扣除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外,已按时发放上月工资,不存在欠发杨某等12名员工2013年1至4月份工资的问题。其要求按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发放1至4月份的工资,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杨某等12名员工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规定,为使杨某等12名员工多获得一点经济补偿,按照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的应发工资总额(而不是实发金额)计算所得的数额,该平均工资并未扣除员工应承担的各类保险。
故而,杨某等12名员工要求按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发其2013年1至4月的工资,岂不是将每月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保险转嫁给企业承担,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其次,公司对员工实行的是基本工资加效益工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缜诙唷⑿б婧玫脑路莨ぷ示透撸反之工资就低。各员工每个月所领的工资都不一样,上个月的工资与下个月的工资以及上年度的工资与下年度的工资没有参照性和可比性。
现杨某等12名员工要求按终止合同前的平均工资标准来计发其2013年1至4月的实际应得工资,违背了公司基本工资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管理考核制度,显然是毫无道理的。
仲裁调解:单位认可年终奖属工资 同意按工作月数予以支付
2013年7月,杨某等12名员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经庭审查明,杨某等人自公司成立后分别在不同时间进入公司,除杨某担任挖掘机驾驶员外,其余11人均为自卸车驾驶员。
12名申请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的发放与出勤、产量及安全等因素挂勾,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月进行发放,根据当月完成任务情况计发,发放内容有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另一种是按年度进行发放,根据年度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是否发生安全事故考核计发,发放内容有年效益工资差额、年效益工资奖励、年星级考核奖励,且按年度发放部分需到年度终结进行考核后次年发放。
公司在2013年4月因故提前解散,与12名员工终止了劳动合同,签署了《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进行了补偿。公司因2013年仅运行四个月不满一年,未发放年度考核部分的劳动报酬。
开庭审理此案后,仲裁委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最后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公司将年生产任务化解到月后按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测算按年发放的劳动报酬部分。
法律解读:年考核奖若属工资 单位年中解散应按月支付
笔者认为,员工有权在提供劳动后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公司根据生产特点对劳动报酬的发放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分为按月计发和按年考核计发两部分,按年计发部分必须完成年生产任务且无安全责任事故后方能支付。可该规章制度未对公司解散时的操作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在本案中,年生产任务未能完成的起因是公司方决定提前解散,不是劳动者不能完成或不愿完成,同时年度考核部分中的年效益工资差额是从月完成任务中扣除的部分,公司应支付按年考核部分的劳动报酬。
公司因故提前解散,应将年生产任务化解到月,然后再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后发放,员工认为应按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减去2013年1至4月的实领工资,就可以得出年度考核部分的劳动报酬是不正确的,这种理解忽略了实领工资数已扣除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且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与按年度考核发放的报酬部分没有直接的关联性。
(云南省开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员 马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