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单位是北京地区的一家机械公司,我所在的车间主要做外件加工。因加工业务不多,从去年7月起没什么活儿干,老板每月都扣减工资。2013年11月、12月,老板干脆让我们放假了,并且这两个月不发工资。他说我们不上班企业就没效益,当然就没工资了。请问公司这么做对吗?
律师解答:
原劳动部公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里所说的工资支付周期,根据相关规定,最长期限为一个月。
对于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单位没活儿干不是由您个人原因造成的,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老板让您放假,单位也必须向您支付生活费,并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北京市2013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400元,那么您11月、12月每月工资不能低于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