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赵师傅为武汉一家酒店的大厨,2006年初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400元,酒店为其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酒店与赵师傅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天8小时,每周休息二天。但到了这个月,酒店因经营不善,停业整顿,酒店只给职工发放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费,赵师傅也领取了1个月的生活费,在家休息。近日赵师傅听说酒店要进行转手,并要把一些老员工一并转出去,他觉得自己有一技傍身,不怕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不愿继续领取生活费在家等待,于是他主动辞职并要求酒店支付其未休年休假的“加班费”。
酒店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提及带薪年休假这一项,现在突然提出来,还要补偿,认为赵师傅在无理取闹,于是拒绝支付其年休假工资。
律师支招:(资深律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辛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此时我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正式启动。此前虽然《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但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因此2008年以前的带薪年休假权益的确难以实现。但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后,企业必须主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具体天数是: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赵师傅虽然一直未休带薪年休假,但其带薪年休假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根据规定,赵师傅2008、2009年度均应休年假5天,共计10天。赵师傅的月工资是3400元,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日工资是156.32元。由此可计算出赵师傅应得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是:156.32元/天×10天×300%=4689.6元,但酒店已经支付了一倍的工资,因此酒店还需向赵师傅支付3126.4元。
目前,赵师傅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酒店按照赵师傅应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按日工资的三倍支付给赵师傅报酬共312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