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于2008年1月入职某公司任技术操作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5月某个周末,龚某自驾车外出游玩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伤及右手,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由于龚某右手不便,无法从事原来的技术操作岗位,公司遂决定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关系。龚某认为,公司此举太没人情味,在再三请求无果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主张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龚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今日案例解析】
龚某在医疗期满后,单位能否以其不能从事原工作,直接予以辞退?显然是不行的。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他工作,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才能予以解除。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在龚某医疗期满后不给龚某另行安排直接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龚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可以得到司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