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刘某2009年7月通过熟人介绍进入一家股份合作制企业,从事市场产品开发工作。企业与刘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 每月支付刘某工资2000元,另外根据产品开发销售情况,每月给予一定的奖金。2010年6月底,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 下,刘某所在的部门计划解散,公司开始实行裁员的计划。2010年6月日公司人事部书面形式通知刘某,如果在5天之内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将可以获得N+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签署这份文件,5天后刘某必须离职,公司将按照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刘某无奈之下将企业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企业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双方观点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小刘认为:本人在企业工作了两年,工作一直认真负责,曾多次受到企业的表扬和奖励。现在是企业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 下,无故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该恢复劳动关系。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企业则当即提出: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企业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现在企业没有空余的岗位,现在连发工资都发不出,希望仲裁委员会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不要支持刘某的请求。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认为,企业并没有按照裁员的程序进行裁员,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无故解除了刘某的劳动关系,显然违反了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是企业目前确实没有符合刘某的岗位,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支付刘某的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