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人于 2010年3月31日起供职于北京**公司,2011年9月9日公司人事部向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现没有适合本人的岗位为由辞退本 人,并要求9月16日办理相关辞退手续。公司在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协议中以样板合同上的基本工资1500元/月为标准, 进行2个月基本工资的基本补偿,并要求本人先在协议书上签字,才能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本人当即反对。公司人事部部长声称以1500元的基本工资为经 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咨询过律师的,也是合法的,并且还说如果本人不签字,马上调离岗位。
求助内容:
1、公司单方面无理由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样板合同上的1200元的基本工资为标准进行赔偿是否合法?
2、9月9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要求9月16日办理手续,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1个月工资作为通知金?
3、公司人事部通过欺骗、胁迫的方式让本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明明是公司先违法劳动合同,却在协议书上注明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本人亦没有和公司达成赔偿的协商一致,请问那个协议书是否有效?
4、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并按1500元的基本标准进行赔偿,本人亦无新劳动合同法法定的被辞退情形,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是否可以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要求2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律师分析】
1、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系根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应得工资为标准计算的月平均工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才有效。
4、经济补偿是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赔偿金是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可根据事实选择其中一项。
5、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