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里当了5年保安,不料遭遇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无奈之下将公司告上法院。近日,集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支付张先生经济补偿金9647元。
2004年8月,张先生进入集美北部工业区某轻工制品公司担任保安,2007年11月他又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0年10月。不过,2010年1月,该公司便单方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今年4月,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25276元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法院认为,公司辩称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本案亦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诸如重大失职、营私舞弊等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提前终止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