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2006年在微星公司任软件开发程序员,基本工资4000元人民币左右,劳动合同签订从06年的9月初至09年8月底共三年,08年8月,小王由于自 身原因想跳槽另谋高就,但由于劳动合同不到期,小王考虑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办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小王自觉半路解除合同理亏,认为过错在已方,法 律规定得不到经济补偿,所以就放弃了主张,跳槽到新的工作单位去了。过一段时间,小王得知自己原先同在微星公司开发软件的同事小刘也在稍后的时间跳槽,主 动与微星公司解除了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而经过劳动仲裁,微星公司竟然给了小刘12000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就不懂了:小刘基本工资和我一样,也是合同 未到期主动辞职,怎么得到如此高额的经济补偿呢?后经询问得知:原来小刘的辞职计划是经过专业的律师设计过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同时向微星公司提起了劳动 仲裁,微星公司被裁决给予小刘补偿金。
律师发现:小刘在微星工作期间,在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中约定公司应给员发夏天时发防暑降温津贴和提供加班期间的 防暑饮料和药品,小刘在微星公司的工作已经历了两个夏天,微星公司并未履行此承诺,于是小刘在律师的帮助下,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 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为理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部门经审理,微星公司不能举证出其在小刘工作的两个夏天,提供过员工手册上书写的承诺,遂支持了小刘的申请,微星公司给小刘的经济补偿金 12000元。(注:小刘的基本工资是4000元,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按小刘辞职前12月的实发平均工资计算,而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 班费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