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张X(化名)在乌鲁木齐某公司从事库房保管员的工作。工作期间,他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帮其缴纳社保。 2012年1月,张X因不愿接受公司给自己增加工作量而被辞退,为此,张X要求追讨经济补偿金。
张X的工作单位称,张X并不是其单位的员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张X支付的工资也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张X与该公司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另查明,张X曾在该公司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16 天,也要一并支付加班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当向张X支付 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期间的2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并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专家建议】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公司如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再要求公司支付1个月赔偿金。所以小张可以主张8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就单方面辞退员工的1个月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