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3月入职广州某公司做电工,正常上班时间为早上9点到下午5点,李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860元)+绩效工资执行。入职后不到3个月,李某便主动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在正常工作时间值班的加班工资。值班具体情况是:公司每个月会安排李某值一次班,从下午5点下班后在值班室待命直至上午5点,但在晚上10点后可以在值班室休息并可补休半天。李某日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制冷、照明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装等,而在值班时间主要是应对突发事件。李某3个月的工资总额分别是3100元、3500元及3300元,其主张按照3个月的平均工资3300元作为计算基数计算其加班费,被公司拒绝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能胜诉吗?
【案例解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个:一、值班是否等同于加班,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就此支付加班费?二、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的需要,会安排某些岗位的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外进行值班处理突发事件,而值班的时间往往较长但工作强度一般比日常工作小。那么,值班是否可以认为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呢?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明确值班与加班的区别。
值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者即使与本职工作相关,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且工作强度不大。而加班则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在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而认定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应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劳动者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外仍从事日常上班的工作内容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二、劳动者在正常上班时间外的工作强度是否等于或者高于日常工作。本案中的李某,其在值班期间主要是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照明、制冷等电力设备的突发故障,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任务不同。同时,李某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而且工作强度大大小于日常上班。另外,还有一点,公司在李某值班后会安排补休半天。因此,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李某关于值班即加班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