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2月14日,广元市某宾馆与原在此处工作的刘某某等22名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该宾馆在刘某某等22人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对工资、保险、补偿等多方面问题没能很好的解决,于是22名职工在3月24日向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经劳动仲裁院仲裁,该宾馆应赔偿刘某某等22人共计729416.70元。该宾馆不服,于7月8日向利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刘某某等22人告上法庭。
调解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广元市某宾馆与被告刘某某等22人的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自愿向被告22人支付包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及失业损失共计50万元,其中11万元于双方当事人领取调解书之日即12月9日支付,余款39万元,该宾馆将于2012年5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