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3日,连某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审理,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双方代理人的激烈辩论,仲裁庭决定择日裁决。
连某2006年来到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任公司东北区销售人员,由于连某工作努力,业务能力强,在来到宇通重工工作的第二年(2007年度)就获得了东北区的销售状元荣誉。2009年由于销售货款回收的问题,连某与公司产生矛盾,2009年8月起,宇通重工以货款未全部收回为由开始停发连某的工资,并自2010年3月份开始停缴连某的的医保费用,因此连某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宇通重工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未与连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69072元,支付连某因宇通重工公司由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902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共计146778元,补缴连某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