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等三人诉北京某高尔夫球场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路某等三人于2004年到北京某高尔夫球场工作,工作职位为球童。高尔夫球场安排路某等三人周六周日照常上班,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个小时,且未与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路某三人要求高尔夫球场支付加班费未果,委托姜超峰律师代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高尔夫球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补偿金等各项费用10多万元。
律师代理意见:(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形成劳动关系一个月后至一年内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为此,高尔夫球场应当向路某等三人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2)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休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为此,高尔夫球场应当向路某等三人支付各项加班费用。
结果: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全部请求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