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人力资源管理实务中,常有这样的情况: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可能存在主动加班的情况,公司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得了解法律对加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了三种加班情形的加班费支付,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安排”了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关键词为“安排”二字。
如果用人单位根本未“安排”劳动者加班,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公司可不支付加班费。
但是,实践中有些“自愿”加班可能并非劳动者自愿的,细心的HR童鞋可能会注意到劳动合同法有个特别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员工“主动”加班可能是因为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导致,那么,什么叫“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8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被变相迫使不得不加班。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极其重要。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比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如果裁判机关查明是用人单位变相安排加班的,就算是员工“主动”加班,也会支持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