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今年63周岁的谢某(男),于2009年初受聘于本地工业区内的一家建材厂,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月薪800元,谢某的工作任务就是堆放建材,但未办理工伤保险。2010年4月3日,在堆放建材时,堆放的钢材突然倒塌,导致谢某小腿骨折,在要求建材厂赔偿未果后,谢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以其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谢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工伤认定。
【分歧】
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第一种意见:谢某已经超过男性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谢某和建材厂的合同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就不能构成工伤。
第二种意见:构成工伤,因为劳动法并未明确劳动者年龄的上限,即使到达或者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仍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谢某进行工伤认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从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看,劳动法只是规定了用人单位招工的下限,即年满16周岁,而对于招工的上限,劳动法也并未明确。谢某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的人员,又重新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行使劳动者权利,履行劳动者义务,在之后发生事故时,理应认定为工伤,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2、本案谢某与建材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正式成立,因此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规定。在堆放建材时,因建材倒塌致伤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工伤认定的。
3、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之后,若谢某对仲裁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