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东莞市A公司在招工时,刘某由于未年满16周岁而借用他人的身份证进行报名,后被该公司录用从事机床操作工作。2011年3月10日,刘某在操作机器时,致其右臂受伤。之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A公司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一审认为,刘某虽存在借用他人名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不能否认刘某被A公司录用并实际为其工作的事实,客观上双方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A公司主张事实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你认为二审会如何判决?
【案例解析】
一审法院对A公司提出的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是不当的。原告A公司招用刘某时,刘某不满16周岁,违反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成立了,但是劳动合同仍是无效的。
基于此,二审法院应该支持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决"A公司与刘某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过,即使该合同无效,由于A公司违法使用童工,因童工发生工伤,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也难逃辞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