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生活困难,从乡下来城里打工,应聘了某劳务派遣公司。被聘用后,该公司将张某派遣到一家安装公司做力工,在安装一设备时,没受过专业训练的张某不慎从三米多高的设备上摔了下来,造成椎骨骨折,骨盆断裂,住进了医院。
因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给张某上工伤保险,张某出院时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脱,都不肯为他出医疗费用。《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被派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这个责任在用工和派遣单位之间该如何分配,规定的并不明确。
【评析】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在《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中均有规定。对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务中一般根据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事先约定来划分。
如果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来划分。当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