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厂方不提供举证材料
2009年9月16日凌晨1点左右,某家具厂工人陈某独自在进行工作的时候不慎摔倒,磕破后脑勺并昏迷。陈某后被人送到医院抢救。10月26日陈某出院后要求厂方申请工伤认定,遭到拒绝。陈某无奈向市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其受伤性质为工伤,市劳动部门受理后,书面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该单位拒绝配合。,陈某无奈,经别人介绍,来到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向我们咨询: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我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陈某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作工伤认定,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陈某的工伤认定能否认定成功,主要看是否可以确定劳动关系。
那么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否认劳动关系,拒绝配合的前提下,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认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用人单位不认可是工伤,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其拒绝举证,那么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害职工一方提供的证据,来做出工伤结论。因此对于受害职工一方,并不是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等着单位来举证,如果单位不举证,就可以认定工伤了。该条写的是可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而不是做出工伤认定。因此需要受害职工一方要尽力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协助行政机关更好的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经过我中心的律师代理,帮助陈某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几次下到工厂调查取证,最后用大量的证据,在用人单位拒绝否认工伤,不配合的情况下,协助工伤行政机关作了工伤认定成立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