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提高缴费 档次和基础养老金水平,逐步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增长机制,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和缴费档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一)调整的范围。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 基础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对于我市2010年 7月1日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后年满60周岁未参保 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如本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2 010 年7月一次性补缴至2013年6月,可以按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 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2)调整的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连续3年调整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现有每人每月 80元的基础上,每年每人每月增加基础养老金10元,即调整至 2013年7月一2014年6月每人每月90元,2014年7月一2015 年6月每人每月100元,2015年7月一 2016年6月每人每月110 元。以后视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
二、调整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档次。从 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 费每年100元至1500元15个档次的基础上,调整为100元至 3000元30个档次(100元为第一档次,以此类推)。500元以上 缴费档次与500元缴费档次实行相等的政府补贴标准。
三、各区县(市)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实施,调整预算支出,按时足额将调增后的基础养老 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