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11〕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要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确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要及时研究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