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智君写在前面
时至今年,《劳动法》已走过20个年头,劳动法规不断走向完善,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实践中也不断产生许多新的争议与分歧。
在前不久举办的第十六届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主办方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遴选了今年劳动人事领域最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注的12个热点专题,并研讨了相关案例。其中,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的变更等方面的争议,都成为今年劳动领域的热点话题。
今日才智说法: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双方是否属劳动关系?
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双方是否属劳动关系?
王某于2012年7月、2012年10月、2013年3月期间均在某建筑公司承包的装饰工程项目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
其间,由王某自行招用他人完成项目的内容,其招用人员的工资数额均由王某发放,具体工作安排及管理均王某负责,某建筑公司不定期以工程款名义向王某支付部分费用。
王某主张,其自2012年7月起即开始向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动,该建筑公司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则主张,双方属于承包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建筑公司虽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某工作内容亦属于某建筑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但王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自主性较强,并无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且获得报酬的周期及标准均不固定。仲裁委认为,王某要求与某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驳回了王某的请求。
点评
对于上述建筑行业“包工头”要求与建筑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况。
相关专家认为,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存在如下区别:
(1)劳动关系以直接提供劳动为目的,承包关系则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
(2)承包关系履行中发生的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劳动关系履行中产生的风险由接受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
(3)承包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有独立性,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支配,听从指派、安排。故本案中,“包工头”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属于承包关系。
对于承包人与其雇佣的人员之间的关系,讨论认为:
如果承包人管理的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则应认定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由承包人直接招聘发放工资,且承包人本身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则认定承包人与其招聘的人员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对于承包人与用人单位本身的关系,不应轻易否决承包关系。
此外,目前对于当前一些特殊主体、特殊行业用工中,劳动关系认定产生分歧的问题。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关系、社会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服务人员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与证券营业部之间的关系等,经过讨论都有了较为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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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专家热议2014年劳动人事争议焦点案例共有三个篇章,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才智君会为大家展现剩余两个篇章,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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