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李某入职深圳某外贸公司,任职业务专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李某通过不断的努力,赢得了众多的客户资源,业绩蒸蒸日上。2011年11月份,该公司管理层怀疑李某私自将客户资源进行转移,便作出不再分配资源给李某的决定。2011年12月,李某休年假,公司于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回到公司讨说法,公司称其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李某十分气愤,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对此案例,你怎么看?请给予分析解答。
【今日案例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通过在报刊、电台等传媒发布声明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方式并不罕见,这种做法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本案中,外贸公司直接使用公告的方式来解雇李某,这种做法显然是无效的。
因为,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因此,该公司此解雇通知方式无效,依此解雇李某属违法,李某诉讼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合理合法,仲裁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