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λ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劳动者的工作岗λ、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λ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
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直至今天,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
第三,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但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些用人单λ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这一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报酬只字不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含糊其词,不作约定或不作明确约定,在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随心所欲,我行我素,随意决定,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人为地造成劳动纠纷,肆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λ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û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δ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λ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λ无同类岗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λ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λ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