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是某公交公司的车队队长,2011年7月13日,因下属某司机不服从出车安排与其发生矛盾。第二天,老周停止了该司机的排班计划,司机恼怒地对老周提出人身威胁,动手拉扯老周的领口,并堵在办公室门口不允许老周下班。老周向公司领导求助无果,无奈之下报警。事后,公司领导认为老周处置不当,给予其书面警告。此后,下属司机又纷纷反映老周有利用上班时间做股票买卖,与下属沟通生硬,业务不精通,不能以身作则等等问题。公交公司遂以违纪且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老周协商变岗降薪,老周不同意,公交公司遂单方解除了与老周的劳动合同。老周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履行原合同,并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否则,这属违法解除合同,要赔偿自己双倍经济补偿金。那么,你认为老周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今日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
很明显,案例中该公交公司以违纪且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老周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因为第一,对老周的违纪行为公交公司此前已作书面警告的处理,不能作二次处罚;第二,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只是调查事件时员工的口述反映,并没有实质性的充分证据,证据不足;第三,即使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公交公司直接给予辞退且不给经济补偿金的做法,程序上也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的条款规定。由此说明,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从法定条件来看要过三关:第一,证明两次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第二,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过程;第三,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上三关该公交公司都没有通过。
因此,该公交公司未能证明老周工作不能胜任的事实,且也未履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程序,解雇行为违法,仲裁应支持老周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