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4月,即将大学毕业的苏某与学校及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苏某毕业后须在该公司服务3年,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同年9月,苏某到该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并明确在试用期内,如不适应该工作有权解除该合同,但应提前书面通知该公司,在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2个月后,苏某认为自己不适应这份工作,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该公司以苏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分歧]
未支付违约金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未支付违约金,不能解除该劳动合同。根据协议书,苏某毕业后须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否则要支付违约金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不需支付违约金,可以解除该劳动合同。因为苏某到公司工作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书面通知该公司解除本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试用期条款合法有效,该服装公司应该为苏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苏某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属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中已对试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苏某不必交付违约金,可以依法解除该劳动合同,服装公司应为赵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各项手续。
第二,根据劳动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违约金等。但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