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某2008年1月2日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总务科保管员。今年大年初一,张某酒后驾车将人撞死,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一年。A公司以张某犯罪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在事故中,自己也多处受伤,留有严重的脑震荡,一直在接受治疗,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罪,不是故意罪,况且自己又没有被收监执行,被判的是缓刑,仍然有人身自由可以从事劳动,单位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因此,缓刑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一项制度,它是有罪判决,只是有条件的暂缓执行。因此,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张某的处理应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列,单位可以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