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职工半日工作、半日休养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摘录)
颁布单位: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所属层次: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64】中劳薪字第60号 【64】会通字第5号
适用范围:全国
颁布日期:1964-2-20
实施日期:1964-2-20
废止日期:
一、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在计算其连续休养时间时,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两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起来计算.
二、职工在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其连续休养时间(按两个半天算作一天计算)在六个月时间内,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病假工资;超过六个月以后,应发给半日工资,半日疾病救济费.上述工资和病假工资,均由企业行政发给;上述疾病救济费,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由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开支,没有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