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四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公寓、商业、商住两用房、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因购买自住房已提取过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以购买自住房提取为由的;
(四)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五)办理了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省直中心贷款尚未结清的首次购买自住房不受本款限制及在省直中心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尚未偿还的;
(六)非工作、非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职工在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重大疾病提取不受本款限制);
(八)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九)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真实、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或单位整体封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除单位盖章。
第七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齐全的,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第八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由职工本人或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提交个人信息修改证明,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额度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以配偶或夫妻双方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还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偿还以配偶名义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须由本人或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的,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六职工在长沙地区以外购买自住房的,除提供符合省直中心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须提供购房所在地的房产部门网上查询途径或查询电话。
第十条 职工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职工因偿还与他人(非配偶)共同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已还贷本息额×职工共同购房合同约定所占比例(无约定的按平均份额核算)。
第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和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提取额度外,应根据不同情况,另外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省直中心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已付购房资金与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两者之差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部门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或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有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借款合同;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每次限取一套,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办理了省直中心个人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自购房契税完税凭证出具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付款金额按剔除住房货币补贴部分后核算,提取金额须保留一个月的还贷额,提取至百元位,以后累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用于偿还本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城镇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限取次,自危险房屋维修鉴定书出具之日起年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按月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积金“月对冲”业务);
申请提取的条件: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月还贷本息,每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月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元余额。
()部分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即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
申请提取资料: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提取的条件和时限:本人及其配偶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须达到万元(含)以上,原则上每年对冲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部分提前还贷本息,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部分提前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元余额。
()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资料:对冲本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对冲配偶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申请提取的额度: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提前结清贷款本息,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冲抵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额,账户内余额冲抵至百元位。
()自筹资金提前结清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提前结清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可在贷款结清后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结清时有使用公积金对冲的不能提取,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按月偿还(含部分提前还款)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须提供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个月至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次年提取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次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打印的电脑提取单回执、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个月至个月内已还款明细(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首次提取在还贷个月后办理,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个月(含)以上个月内只能支取一套产权自住房的还贷额作为提取的额度;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同一套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因偿还配偶在婚前购买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在结婚后一年提取(以结婚证上登记日期为准),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结婚登记日至提取申请日,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提前结清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二手房以房地局备案合同为准)、借款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及贷款结清证明(银行贷款加盖银行业务章、公积金贷款加盖公积金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可在提前结清贷款后个月内提取,限取一次,每次限取一套;
申请提取的额度:同一套自住房产权所有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已还贷本息额与最近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两者之低值,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因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已支取的剔除其支取部分,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提取额须剔除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部分,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无房户租房提取
申请提取的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无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本;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开具日期起个月有效);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的证明(开具日期起个月有效);
3.子女关系证明:证明其子女关系的户口簿、户口不能证明子女关系的提供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未生育的提供女方单位或社区开具的未生育证明(开具日期起个月有效);
申请提取的时限:每年提取次,首次提取须汇缴个月后,以后每次提取须间隔个月;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月至个月汇缴额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汇缴的;首次提取额度为最近个月至个月汇缴额的,之后逐年依次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首次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个月至个月汇缴额的;
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五)本人或其配偶、本人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患者身份证原件、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住院结算单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单位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在重大疾病治疗期间,可根据治疗情况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治愈后可在个月内申请最后提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遭受重大灾害的,在重大灾害发生之日起个月内办理;
申请提取的额度:重大疾病首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近个月内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再次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重大灾害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证明其家庭成员关系);
申请提取的时限:被纳入最低保障期间每年提取次,每次提取须间隔个月(含)以上;
申请提取的额度: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离(退)休
1.职工离(退)休销户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状况为封存);
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女职工身份证年龄岁(含)以上的,男职工身份证年龄岁(含)以上的,无需提供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正常缴存且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院士、参事、专家等身份证明和单位相关证明(由专管员统一办理)申请提取的时限:提取一次;
申请提取的额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提取至百元位。
(八)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离职证明)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3.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5.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单位注销的,提供单位工商注销登记证明;
6.本市户口须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个月以上停缴住房公积金(本市户口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转出销户提取(转出湖南省到外地工作可提取,省内工作调动只能办理转移)
申请提取的资料:身份证、调令;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个人账户状况为封存)
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继承协议;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或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的,原则上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统一办理,除提供以上第十一条相关提取资料外,还须提供:
1.在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购房的(在长沙地区无房):本人户籍证明;
2.在职工本人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被派驻异地工作的证明和职工异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3.在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户籍证明;
4.在职工配偶工作所在地购房的:职工本人单位出具夫妻两地分居证明和在户籍所在地购房事实证明(证明须注明购房所在地区、小区名称、栋号、房号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配偶工作证明(配偶工作地的纳税证明或配偶在工作地缴交养老保险证明或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补充其他相关证明,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
转出单位个人账户正常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转出单位个人账户封存的,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证明(加盖公积金业务章和新单位行政公章)原件及复印件、《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非法、违规提取款项本息,并限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年(限制期内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资料非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