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事故处理效率,更好地服务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和因工受到伤害的职工,针对医疗费用较少且无伤残等级的“小工伤”事故,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对“小工伤”实行快速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授权委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受理并做出“小工伤”快速处理确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快速处理的“小工伤”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伤害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及其受伤害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
(二)伤害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情形;
(三)职工所受伤害程度较轻,伤情稳定后,达不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规定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四)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
(五)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对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无异议,均同意申请快速处理。
二、申报
(一)适用快速处理的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事故申报,《工伤事故报告表》(附件1)在申报医疗费用时加盖单位公章和其他资料一并报送。
未按前款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可自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符合“小工伤”快速处理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经办机构提出“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并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1、在协议医院就医的,应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长沙市“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表》(附件2);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4)《长沙市“小工伤”事故证明书》(附件3);
(5)医疗费发票复印件(原件交医院结算)、诊断证明(加盖医院公章)、病历资料原件(交复印件);
(6)其他有关资料。
2、经批准在非协议医院就医的,应一次性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事故报告表》;
(2)《长沙市“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表》(附件2);
(3)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交复印件);
(4)《长沙市“小工伤”事故证明书》(附件3);
(5)医疗费发票原件、诊断证明和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病历资料原件(交复印件);
(6)异地就医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审批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3、申报“小工伤”快速处理涉及交通事故的还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赔偿调解书,涉及暴力伤害的还须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和赔偿调解书。
三、确认
经办机构接受“小工伤”快速处理申请后,应及时确认是否符合“小工伤”快速处理的条件及范围。对资料不完整的应退回,并告知应补齐资料;对不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按其他程序处理。
四、核报
(一)经确认符合“小工伤”快速处理条件,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凭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结算通知单、原始发票、相关病历资料,到协议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结算手续;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由经办机构进行核报。
(二)快速处理的“小工伤”,报销范围仅限于医疗费用,同时应当符合《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长工伤险字[2012]12号)的相关规定。
五、特殊情形
(一)已按本通知处理的“小工伤”事故,自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因伤情变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以提交工伤事故报告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小工伤”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小工伤”事故抽查、骗保查办、追偿的机制,针对“小工伤”事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抽查事故多发及有疑问案件的单位;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
(二)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小工伤”的申报、确认和待遇处理,每月将“小工伤”的资料汇总,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三)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小工伤”。
(四)快速处理的“小工伤”,信息系统内应设立标识,其纸质资料归档、保存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