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3〕8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鼓励和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做好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湘发〔2012〕14号、湘政办发〔2013〕6号、湘政办发〔2013〕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范围限定于我省新开办、新参保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入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各地开发区和工业园等园区,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企业;进入我省台湾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台湾高新农业实验园,用工规模500人以上的台资劳动密集型企业。
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健全。
3、扶养比(即退休人数占在职职工比例)在2%以下。
4、企业按规定及时登记参保,职工参保率和缴费率在90%以上。
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申请批准后,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二、过渡试点期间缴费费率
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新开办新参保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1%,逐步过渡到统一缴费费率20%。实行费率过渡试点企业的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费率按统一政策规定即8%足额缴纳。
实行费率过渡试点参保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三、过渡试点申报审批
实行费率过渡试点企业统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拟实行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应首先携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参保经办机构对其参保信息、试点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携参保地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申请企业下达批复,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设置,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试点办法规定执行费率过渡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数据库,联合省财政厅定期对试点企业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试点期间的每年年初,试点企业应将上一年度的用工、参保和缴费等情况,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试点要求或不再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费率过渡试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的企业,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严禁各地擅自开展费率过渡试点工作,严禁擅自降低费率。
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加强征缴扩面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促进基金收入增长,保障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附件(略):
1.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3.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承诺书(文本样式)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文本样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0月10日
颁布日期:2013-10-10
执行日期:201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