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3〕9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60号)精神,规范做好市州县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工作,根据湘政办发〔2013〕60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办理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请申报
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由企业清算机构提出申请。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实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的,在职工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由企业关闭破产清算机构提出挂账申请,填写《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欠费和预留费用挂账申报表(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见附件1)送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重点对申请企业参保情况、养老保险欠费情况、养老保险欠费清缴情况、同级政府筹措资金到位情况、挂帐金额等进行核实,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重点对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关闭破产实施情况、资产处置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同级政府筹措资金到位情况、挂帐金额等进行核实。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后,分别在《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欠费和预留费用挂账申报表》上签署核实意见。
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申报。关闭破产企业挂账申请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后,提交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整体核实把关后,出具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报告,附企业申请材料等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
二、审核审批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对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进行审核。受理地方政府关闭破产企业挂账申报材料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等相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将组织进行现场审核。两厅审核完后分别在《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欠费和预留费用挂账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挂账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省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复函地方政府,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设置,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办理记账等相关业务。
三、工作要求
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是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程序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13〕60号文件规定,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及土地处置收入应按规定优先清偿所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及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费以及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不得挂账,按规定应由同级政府筹措清缴部分资金必须到位。要按规定程序规范办理挂账手续,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严格按要求履行申请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挂账。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记账、权益记录等相关工作,维护职工养老保险合法权益。
附件:1.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欠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预留费用挂账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市州县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养老保险欠费和预留费用挂帐申报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26日
颁布日期:2013-11-26
执行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