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力资源杂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实践中,围绕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本文选取典型案例,重点加以说明。
2016年10月,刘某(女,1963年出生)到成都某物业公司工作,从事保洁服务工作。
2017年4月10日上午,刘某在工作时间,突感身体不适,在送医途中死亡。
刘某之女王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要求确认刘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刘某死亡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王某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确认刘某生前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要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仍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原告观点】
刘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条件,且正常向物业公司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物业公司也对刘某实施管理,因此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被告观点】
刘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双方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采纳被告的主张,认为刘某到物业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刘某与物业公司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遂驳回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观点争鸣】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指出,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判断劳动合同是否终止的依据。
而且“法定退休年龄”事实上并没有法律规定的概念,《劳动法》也仅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作年龄,并没有规定最高工作年龄,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规定,而且这些劳动者也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如果否定此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能会侵害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且缺少救济途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该规定包含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意思。
此外,该条第(六)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表明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因此,即使认为“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包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意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一致。
“法定退休年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该规定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虽然不符合《立法法》关于制定法律规定的要求,但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法定退休年龄”。
【案评】
目前,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较多,各地也有不同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虽然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符,但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相抵触,该答复的法律地位明显低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判断劳动合同是否中止,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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