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同时根据《从2019年11月1日起,宁波大市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进入合并流程,涉及地区具体比例调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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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起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不再单独征缴生育保险费,也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
以市区为例,原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9%,生育保险为0.7%,合并实施后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9.7%,并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还是2%。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按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就医管理、费用审核、稽核监管、补缴办法、付费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政策参照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2020年1月1日起按新政策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2019年11月1日起用人单位名义操作补缴的员工生育保险按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补缴,即2019年11月1日起涉及补缴人员医疗保险补缴比例按新比例实施。
来源于浙江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