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替代率,是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它是衡量劳动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之一。养老金替代率的具体数值,通常是以“某年度新退休人员的平均养老金”除以“同一年度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来获得。如:2002年某一城市新退休人员领取的平均养老金为650元/月,而同年该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为1100元/月,则:2002年该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50÷1100)×100% = 59.09% 。决定替代率的基本条件:一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基金的承受能力;二是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三是养老金的增长机制。
替代率可以分不同层次计算,它包括:个人退休时的养老金与其在职时工资收入之比;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行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地区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与其地区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全国退休人员平均退休金与全国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之比五种。根据工作或研究需要,可采用不同的比值(比率)来说明个人、企业、行业、地区、全国养老金替代率状况、平均值、纵横向水平比较和变动趋势。
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有大的下降,让退休职工得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尊严养老,养老金替代率必须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从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职工养老待遇的历史。
情况,职工和企业的缴费水平,以及国家对公民应承担的养老责任出发,养老金替代率一般应该保持在80%以上。低于这个水平就意味着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比在职时有了较大幅度降低,生活保障水平较差,分享成果、体面养老、尊严养老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采用不同的养老制度。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造成了社会不公,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仍然沿用财政大包大揽的制度,养老保险替代率大大高于同期的企业职工,是当今不公正政策的典型代表。
为提高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水平,弥补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不足,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总体方案还同时设计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和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的替代率。
来源: 中晟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