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任职于一家电子加工厂,一天中午,其因为工作交接与另一名员工王某发生争执,在争吵中王某推倒李某,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右手手腕骨折。李某出院后,请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认为该行为和其工作职责没有关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对此,李某感到十分不解,自己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为什么就不算工伤?关于工伤的界定是怎样的?HR应该如何回答李某这些问题?
案例解读
在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具体分析,不是所有的伤害都可以算工伤。工伤管理应当符合条例规定的范围。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发生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范围。因此,不能把所有在工作单位发生的伤害都算工伤。比如,在工作单位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就不属于工伤。
应对方法
关于工伤的界定:员工在公司内受伤并非都是工伤,只有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的,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以及因为履行职责被暴力伤害的才是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是工伤认定条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本案的工伤管理界定:
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规定,职工“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期间因私事方式的伤害,并非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李某因争执导致的骨折不在工伤认定范畴,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来源: HR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