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HR私信小薪:公司新招了一个运营,刚来两天,结果不声不响地走了,领导见他没来上班,问什么情况,他说“不喜欢这份工作和环境,还是算了”,留下领导和HR二脸懵逼。像这种试用期上了两天班,就不辞而别的员工,公司可以不发她工资吗?
员工不辞而别很多HR早已习以为常:没有递交辞职报告、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公司,失去了联系,特别是刚入职的新员工,还在试用期内更是来无影去无踪,留或走全看个人心情!
遇到这种情况,HR该怎么办?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不再理会?没这么简单哦!小薪来跟你说道说道~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不辞而别行为的界定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辞职,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注意此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企业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01
扣发工资?不可以!
很多公司为了制约这种不负责的员工,在规章制度里会注明“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需要扣一个月的工资”。然而,劳动法并不允许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之外设置违法责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承担的违约金情形只有2种情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也就是说企业规章制度中“扣一个月的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除非你能证明员工的匆忙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但这方面举证确实困难。
从风险控制角度,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前来领取工资,若其未按通知前来领取,公司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根据《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02
终止劳动关系,要及时!
针对员工不辞而别,很多公司在规章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员工多久不到岗算“自动离职”】,但这种离岗式的“自动离职”并不等于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员工不辞而别已属理亏,但企业还是要做好万全之策,下面小薪给大家讲讲,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1)对员工不辞而别企业作为雇主要表达自己的态度,万一确实有无法到岗的理由呢,所有公司首先要给员工发《催告函》,告诉员工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据,如果还不能如期到岗,员工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员工真不想回来《催告函》是没有用的,这是公司尽到责任的一种方式,到了约定时间员工还未回到公司,公司进行公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正式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至劳动合同中所留的家庭住址。最好在邮寄单上注明“关于XXX的旷工通知书”、“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字样,并妥善保存邮寄回执单原件以防万一。
以上,既尽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也履行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流程,降低法律风险。
03
档案、社保关系转移,不能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所以,企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转移档案关系、办理社保减员,避免影响到该员工下份工作应享受的待遇。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真的遇到员工离职时不进行工作交接,企业可以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前拒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进行工作交接而拒开离职证明。除非公司抗辩称劳动合同并未解除,且员工亦无合同已解除的证据,则无需出具离职证明。
员工不辞而别虽然很让人气恼,但作为企业,无论对于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内的新员工,只要签了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都应该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为避免以后产生更多纠纷,切不可随便扣工资哦!
转自 薪人薪事企小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