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蓝海人力
01
什么是服务期,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关系?
答: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业务能力而额外支付了专项服务费用,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换言之,每位劳动者都应有明确的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才会存在,服务期时间的长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02
可否将岗前培训视为专项培训,从而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常会对准备录用或刚刚招用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为其正式上岗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其目的往往在于提高劳动者自身素养、劳动熟练程度、业务模式或熟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等。
而专项培训一般是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专业知识或职业技能向专业机构支付专门的费用而进行的培训。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常规的新人入职培训和简单的上岗技能培训是不能约定服务期的。
03
服务期的期限怎么确定?
答: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对劳动者的服务期的年限作出具体规定,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
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04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需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05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服务期协议未履行完毕,如何处理?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何处理应当首先看双方有无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的,则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或者双方可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如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或变更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06
由于用人单位过错或者由于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解除,则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由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如果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内容来源:判决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630号 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