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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湖南省,2013)

    2018-01-11 15:06:16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政策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规定,职工死亡后按规定应当火葬但未实行火葬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资金渠道

    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参照本文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死亡,未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或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

    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4号)参保人员也按本文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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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初审补贴

    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补贴申请后,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对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进行初审,于每季终了后25日内,将《长沙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长沙市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二)复审补贴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街道上报资料5日内, 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审定。经审定合格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其《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于每季终了后30日内报本级区县(市)财政局。

    (三)拨付资金

    区、县(市)财政局对《审批表》、《花名册》、《汇总表》进行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的经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帐户。

    三、加强管理,强化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强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区、县(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发现不符合条件非法骗取社保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托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管理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补贴的审核工作,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确保全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数据库信息及时更新。

    (三)抓好基层平台,提供优质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提高认识,抓好街道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队伍,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就业服务,做到耐心细致、服务热诚。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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