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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2018-01-11 15:06:11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和管理,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1号)规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工效挂钩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核。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确定,以实现利润为主。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确认的有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度清算确认的实提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经批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发放的经营者年薪总额不得计入本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基数,可在年度工资总额清算时根据本年批复情况实行单列。

    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浮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75以内。对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相当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企业,核定其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增长比例不得超过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工效挂钩政策核减企业效益工资,切实建立工资能增升能降的机制。对挂钩的经济效益基数与工资总额基数倒挂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和经济效益情况,适当降低挂钩浮动比例。

    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将工效挂钩与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企业要按照核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合理确定当年可使用的工资总量,企业和职工代表双方应以此为依据,结合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就工资调整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

    五、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准确、真实地填报《湖南省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报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以前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上报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上年度工资清算表等。

    附件(略):湖南省2013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基数审核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1月20日

    颁布日期:2013-11-20

    执行日期:2013-11-20

    ���P�����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拟实行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应首先携相关资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参保经办机构对其参保信息、试点范围和条件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携参保地人社部门的审核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审批。经审批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对申请企业下达批复,并抄送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调整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设置,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试点办法规定执行费率过渡政策。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数据库,联合省财政厅定期对试点企业试点情况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试点期间的每年年初,试点企业应将上一年度的用工、参保和缴费等情况,经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试点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达不到试点要求或不再符合试点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将取消费率过渡试点资格。

    四、工作要求

    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省里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的企业,不得执行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严禁各地擅自开展费率过渡试点工作,严禁擅自降低费率。

    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加强征缴扩面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参保率和缴费率,促进基金收入增长,保障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附件(略):

    1.申请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清单

    2.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申报表

    3.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企业承诺书(文本样式)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批复(文本样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10月10日

    颁布日期:2013-10-10

    执行日期: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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