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10]27号),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规模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第二、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规模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的个人帐户记帐规模政策执行,个人帐户记帐规模即1995年4月至1997年12月计16%、1998年1月至2005年12月计11%、2006年1月起计8%。个人帐户缴费基数按征地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计算。历年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计算为1。 二、关于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的退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第四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征地实施公告发布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历年补缴缴费工资基数(其中2009年底以前征地并达到第四年龄段的人员按1940元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从预留1 5年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中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补缴的次月起,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湘政办发[2009]4号发布后,参保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政策。已领取的养老生活保障费与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不再补发。以后不再预留养老生活保障费,一次性补缴时间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往前推。 三、关于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对于已在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属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现有政策执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根据湘政办发[2009]4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原则予以退还,重新按本意见第一、二点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提取的社会保障资金不足以支付各项社会保障费用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9]l6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必须按政策落实到位,社会保障资金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个人帐户必须足额到位,统筹部分如有缺口,由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计划后,分期缴纳到位。 五、关于第一年龄段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年限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第一年龄段人员按城镇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调整为: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至同一缴费年度底。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一次性缴纳本年度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城区由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 六、关于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缴纳年限的调整问题 从2008年4月1日起,对第二、三年龄段人员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按城镇职工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的缴费年限进行调整,其缴费标准为: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按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起止时间: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缴纳一年,划入个人帐户;余下的补缴时间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往前推,不补划个人帐户。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由于手续办理滞后或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未及时到帐等原因,应参保期间未按时参保、个人应续保期间无法续保和由此产生的医疗等待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的问题 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以征地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经批准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医疗保险参保录入,对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期间未按时参保、个人应续保期间无法续保和由此产生的医疗等待期间产生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待社保资金到位后,补办相关手续,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城区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其医疗费用。 八、由于手续办理滞后或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未及时到帐等原因,第三年龄段人员不能及时办理退休影响医疗待遇享受问题 各社保经办机构应以征地实施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经批准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医疗保险参保录入,第三年龄段人员应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纳部分先由个人缴纳,应由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缴纳部分先做欠费处理,及时办理退休,待社保资金到位后再行冲帐,不影响个人医疗待遇享受。 九、部分第三年龄段人员退休时已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部分第三年龄段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个人一次性补缴了医疗保险费,可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10]27号)规定计算出相应医疗保险补缴年限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程序从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中返还给个人。 十、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已参加各项医疗保险的,可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不重复参保,应缴的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费不返还个人。 十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问题 2010年5月1日后,被征地农民从征地实施公告发布起缴纳一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参照《关于做好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工作的通知》(长医险[2010]4号)的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助政策。城区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由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由于手续办理滞后或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未及时到帐等原因没有及时参保的,参照本意见第七点处理。 十二、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享受问题 2010年11月26日后发布实施公告的征地项目不再按照长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提取和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统一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以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