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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典案例】电子合同首例仲裁

    2019-01-04 15:57:06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要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因此,我国的电子合同普及在劳动合同层面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仲裁背景

    2018年初,公司与小张(化名)的员工签署了电子劳动合同,5月,小张(化名)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与公司发生了劳动纠纷,小张(化名)以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电子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
    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对此,公司并不认可,提交了带有小张(化名)本人签字的电子劳动合同及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仲裁结果

    最终,仲裁委的裁决是驳回了小张(化名)的申请请求。

    专家分析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小张(化名)提出的电子劳动合同一事做出阐释:

     

    首先,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最后,京东集团与该员工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属于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明内容,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因此属于书面形式“。
    所以,电子劳动合同在形式要件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员工小张(化名)以京东集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而提出仲裁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公司与小张(化名)的电子劳动合同属于书面形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其申请不予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看到本次纠纷中电子劳动合同背后所依靠的法律为其带来的合法性,也充分证明了电子合同在劳动合同领域使用的社会认可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电子劳动合同将成为企业与员工签约的另一种重要形式。

     

    资料 | HRS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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