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网站首页
  • 服务项目
  • 才智商城
  • 行业资讯
  • 招聘合作
  • 关于才智
  • 行业协会
  • 党建与文化
  •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2018-01-11 15:06:17

    关于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 [2012]122号

     

     

    各市州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精神,经研究,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中央部委有关政策调整方案出台前,将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          (一)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湖南省委老干部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18日

 
湖南才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湘ICP备18014666号
技术支持:友点软件
  • 网站首页

  • 才智商城

  • 招聘合作

  • 购物车

  • 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