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政策的通知》(长政函【2015】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病医疗互助支付限额。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统一确定为30万元。
二、调整支付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相应调整为12万元-30万元。
三、调整筹资标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筹资标准调整为130元/人•年。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 沙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