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各用人单位及工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核实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原劳社部令第1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等相关规定和我市社会保险工作实际,现围绕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核对、社会保险欠费清缴、缴费工资申报以及推进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等工作,就做好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验证主体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均须参加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工作;2016年1月1日以后登记参保的单位,本年度月缴费工资以办理参保登记时自主申报的数据为基准,无需办理年度验证手续。
二、申报验证主要内容
(一)查验用人单位2015年度在岗职工的个人月平均工资、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及申报缴费的情况;
(二)核查用人单位应参保险种及全员参保的情况;
(三)核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履行对职工告知义务的有关情况;
(四)核查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更和注销登记的情况。
三、申报验证时间和地点
根据工作安排,我市2016年社会保险年度申报验证工作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按照统一征收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同一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验证业务;同时在市、区县(市)两级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上以基本养老保险所属经办地为基准,确定其申报验证的受理审核机构及相应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行政执法监管机构。长沙市本级、芙蓉区、雨花区、天心区、开福区和岳麓区各用人单位具体参加书面申报验证工作的时间、地点安排,按照《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批次时间安排表》(详见附件一)执行(以下简称《批次时间安排表》,所有单位数据申报自4月15日起即可进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年度申报验证的时间安排,以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四、申报验证程序
(一)单位自查申报
用人单位对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组织自查,按要求主动及时清理核查本单位及职工的基础信息和变动情况以及履行缴费义务的有关情况,足额清缴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及滞纳金;组织职工学习社会保险政策并整理准备申报资料,登陆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www.cs12333.com),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信息及2016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填报上传《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表》及《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申报验证表单,申报单位登记信息变动情况、2015年度工资总额、现在岗职工人数及职工个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和2016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
(二)缴费数据的审核、确定和欠费处理
1、申报数据的审核确定
(1)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申报数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数据,并经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
(2)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通过的电子认证用户,在审核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系统自动确认缴费工资并反馈确认结果,用人单位无需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系统审核通过的非电子认证用户,应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表》及《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报送至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验,经查验后缴费工资正式确认,并经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网上服务平台预约书面审核时间,在预约时间内携带单位印章和以下有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①《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表》;②《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③《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④2015年度有关财务账表: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有关反映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工资发放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⑤不计入缴费工资总额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没有可不提供);⑥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2014年度财务账表和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书面审核验证有关用工、财务资料后,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2、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结合国家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由系统生成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验证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计收2016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上年度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验证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验证之前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验证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验证的下月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3、历史欠费数据的核查处理。用人单位应及时清缴社会保险历史欠费,因经营困难确无能力一次性清缴历史欠费的用人单位,应制定社会保险欠费还款计划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如实提供单位所有银行账户及有关账户近三月的收支流水,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强制征收措施,或接受欠费单位的还款计划,或经欠费单位提供担保后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
(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审验
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副本)、《分支机构情况表》(表样可从网上下载,无分支机构可不提供)、《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表》办理年度验证。
劳务派遣单位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携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及参保情况汇总表》及《派遣人员花名册》(可从网上下载样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被派遣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资料,对照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以及单位实际参保缴费的情况进行核对。用人单位所提供的资料齐全,且未发生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副本)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专用章。验证通过的《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表》一式四份,两份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一份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一份用人单位留存。
申报验证详细流程按照《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流程》执行(详见附件二)
五、申报验证要求
1、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工作。用人单位应对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本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变动情况及缴费情况的自查,迅速真实准确全面的申报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的变动情况及缴费工资数据(数据申报自4月15日起即可进行),并根据《批次时间安排表》在规定批次申报验证期限截止之前完成应当参加的本年度书面审核、验证工作。对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完成清欠验证工作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止冻结其各项经办审批业务及其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职工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该向劳务派遣单位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拒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证据以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办理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工资申报业务,致使派遣员工社保权益受损的,应由被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要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统计申报单位2015年度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等数据,相关申报数据应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事、工会等有关负责人及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按要求进行公示。用人单位在如实申报参保人数、缴费工资的同时,应做好基本信息的核对、修改工作,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职工及其工会组织应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或会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仔细核对本单位申报的本人工资情况和单位工资总额,督促用人单位全员参保并及时足额缴费;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欠费等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投诉或举报。
3、用人单位应按照统一征收的原则,在一个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同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申报验证业务;因历史原因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单位,应主动申请对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户进行清理归并,自觉办理社会保险户头的合并和险种的转移、添加手续;因体制原因,确实无法进行户头合并、险种转移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准同意后再办理申报验证业务。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缴费工资的核定结果,如有异议,应在缴费工资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未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核定结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异议申请。
5、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花名册,并在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实施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六、监督执法
1、加大验证审核和统一征收工作力度。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实施缴费数据审核和年度验证时,要按规定程序对用人单位上报的申报验证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分析,并重点对用人单位基础信息和人员变动的情况、缴费工资数据进行审核,并对申报过程中的签字确认情况进行抽查。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工资与实际用工人数、实发工资不一致的,应责成申报用人单位按规定调整到位,经核对无误后再予以验证;对存在其他问题的单位,待问题解决后再予验证;对不按要求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用工、财务资料以致缴费工资无法确认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移送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进行稽核;对申报的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工资明显与经营状况等情况不符的,应组织实地核查并依法行使核定权,用人单位根据核定结果再次申报后,可予以验证;对违法从事劳务派遣或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的用人单位,应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在多个经办机构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暂缓进行验证,并责成用人单位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的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户的合并和险种新增、转移手续;对长期欠费且无偿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要求,完善清欠手续,努力保全社保资产;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年度验证或有缴费能力拒不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除依法采取冻结待遇支付、实行强制征缴的措施外,还应将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组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做好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清理整顿工作,积极推进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
2、实现市、区县(市)两级审核验证、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协调联动。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稽核计划、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计划与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的衔接工作,实现社会保险年度验证、社会保险稽核、劳动保障监察的时间协同、计划协同、标准统一和层级协同,既要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加大征收扩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又要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执法,减轻企业负担。
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要按照统一征收的工作要求,做好全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户合并的组织协调工作,努力协同提高全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效率;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加强对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用人单位在同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申报验证业务的工作要求,实现申报验证、监察执法工作的纵向协调。
3、加大社会保险稽核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力度。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移送的拒不参加缴费工资申报和社会保险年度验证或拒不提供真实财务资料接受书面审核验证以致缴费工资无法确认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应及时组织实地稽核检查,责令用人单位全面据实提供劳动用工和有关财务资料,并结合单位的实际业务活动情况以及行业年度工资统计数据,查实被稽核对象及其职工的实际缴费工资数据,据实核定被稽核对象的社会保险费的应收数,并依法予以追收;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在稽核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缴纳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稽核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完成申报验证工作或拒不配合稽核检查的用人单位,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根据征收机构、稽核部门移送的用人单位名单,逐一送达限期整改指令,督促用人单位及时配合稽核检查,并按要求及时补办申报验证手续。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在有关网络媒体依法公告。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暂不予通过社会保险年度验证,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实施处罚:(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有关原始凭证,或者拒不提交有关帐册,致使社会保险登记内容、职工缴费工资等有关情况失实或无法确定的;(3)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4)未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伪造、涂改验证记录的;(5)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和移送案件的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应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发现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责令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实行强制登记、强制核定、强制征收。
附件:
1、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批次时间安排表
2、2016年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验证和缴费工资申报流程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31日